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九號 K
上 訴 人 丁 ○ ○○
戊 ○ ○○
丙 ○ ○
乙 ○ ○
甲 ○ ○訴訟代理人 金 輔 政 律師被 上 訴人 庚 ○ ○訴訟代理人 鄭 慶 海 律師
邱 玲 子 律師被 上 訴人 己 ○ ○當事人間因終止委任契約等事件,前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B~B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