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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上更㈥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㈥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⑴宗淑媛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六次(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號)發回更審,被上訴人復為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 法官 張 世 展~B3 法官 蘇 清 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洪 雅 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