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六二號 K
上 訴 人 甲 ○ ○被 上訴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黃 木 春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撤銷離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婚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B2 法官 袁 靜 文~B3 法官 高 明 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魏 安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