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九號 K
上 訴 人 乙 ○ ○
甲 ○ ○共同送達代收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償還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甲○○不服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圓貳佰玖拾叁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元以下捨去),折合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又本件上訴人乙○○不服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圓貳佰貳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叁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元以下捨去),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零叁元,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限各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B2 法官 曾 平 杉~B3 法官 高 明 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魏 安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