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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重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被 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設嘉義縣太保市○○○村○○○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⑴蔡碧仲律師

⑵楊瓊雅律師⑶凃愛紳律師⑷汪玉蓮律師右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金樺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 法官 吳 上 康~B3 法官 蘇 清 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洪 雅 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