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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勞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訴 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 華 生 律師被 上 訴 人 郭詠亮即詠誠工程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法官 周 素 秋法官 楊 省 三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 淑 玉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賠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