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訴 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 華 生 律師被 上 訴 人 郭詠亮即詠誠工程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法官 周 素 秋法官 楊 省 三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 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