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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家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許安德利律師被上訴人 丁○○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複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戊○○右當事人間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B1 審判長法官 蘇重信~B2 法官 黃三哲~B3 法官 林永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B1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