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許安德利律師被上訴人 丁○○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複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戊○○右當事人間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B1 審判長法官 蘇重信~B2 法官 黃三哲~B3 法官 林永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B1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