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易字第15號原告 乙○○被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民國93年2月26日經本院刑事庭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1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94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甲○○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鈞院90年度上易字第 31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0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自91年12月19日起至92年7月24日止,連續如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郵寄或傳真或四處張貼等方式,向新營郵局、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方法院、總統府、行政院、交通部、中華郵政公司各郵局等機關、單位及不特定人,散布如上開附表「指述內容」欄內所示之文字,均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致使原告在工作、家庭、人際關係均受到很大的影響,精神上倍受困擾與痛苦,為此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八十萬元。
三、證據:引用刑事卷內之物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鈞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嚴重違法,未經傳訊告訴人,檢察官亦未到庭執行職務,被告已提起上訴。被告係高中畢業,原為郵局業務員,月薪六萬元,並兼善化地區郵政工會之小組長,現已被免職,目前無工作及收入。原告與他人不正當之交往行為,影響郵局及善化高中之形象,被告是將檢舉函傳真給機關,機關首長將檢舉內容洩漏出去,我不是張貼檢舉內容,亦未傳閱他人,應無公然妨害名譽之犯意。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發查字第3165號、92年度偵字第12844號、92年度發查字第1272號(影本卷)、92年度偵字第13164號、92年度發查字第66號、92年度他字第1406號、92年度偵字第4286號、92年度偵字第2856號、92年度公訴蒞庭字第2404號、92年度偵續字第58號、92年度偵字第13629號、92年度偵續字第124號、92年度偵字第11240號(影本卷)、92年度執他字第3488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2號、92年度自字第86號、92年度聲字第989號、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93年度上更㈠字第 252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卷等刑事卷宗全卷,並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電子閘門查詢兩造之財產及課稅資料。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前因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鈞院90年度上易字第31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90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自91年12月19日起至92年7月24日止,連續如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郵寄或傳真或四處張貼等方式,向新營郵局、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方法院、總統府、行政院、交通部、中華郵政公司各郵局等機關、單位及不特定人,散布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均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致使原告在工作、家庭、人際關係均受到很大的影響,精神上倍受困擾與痛苦,為此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八十萬元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傳真公告確是被告所寫,但是是用來檢舉之用。被告是善化地區郵政工會之小組長,原告與他人不正當之交往行為,影響郵局及善化高中之形象,被告因而秘密提出檢舉。鈞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252號判決被告有罪之刑事判決,並未傳訊告訴人,檢察官亦未到庭執行職務,顯有嚴重之違法,被告已提起上訴云云,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明知如判決附表所示之內容係不實在,意圖誹謗原告名譽,竟自91年12月20日起至92年7月24日止,連續將載有「善化郵局乙○○股長與善化高中某職員過從甚密..兩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其二人交往,已超過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乙○○股長係軍人轉業,其水準低,能力不足,靠拍馬屁升官,郵件常亂丟及拋棄,很愛搞男女關係」、「乙○○股長擅自帶別人的老婆進郵局,且公然帶出場;要搞男女關係,絕不能以私害公及視若無睹,乙○○股長與善化高中女職員,有不正常關係,二人交往,已逾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乙○○股長對儲金業務不懂,連以中文姓名查身分均不會,簡單外文信都常翻譯錯」、「又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務車處理私事」、「在眾目睽睽下,登堂入室,直闖郵局內部找乙○○股長,這有損害其(指林耿民)名節嗎?其惡人先告狀,是因惱羞成怒,欲替其老相好乙○○股長,出口惡氣,又甘願作黃秀娥局長打手」、「本人檢舉乙○○股長不該在上班時,經年累月把善化高中女工友帶進郵局重地,黃秀娥局長非但不處理,還將檢舉函洩密給汝等二位老相好」等文字傳單或傳真(時間地點及內容,詳如附表),以張貼或發送傳真方式,散布給台南縣各郵局、善化高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善化警分局、社區公佈欄及總統府等單位不特定人之事實,有被告所製上開文字傳單附於本件刑事卷可稽(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查字第66號卷第6、7頁,92年度偵字第2856號卷第13、14、
16、17頁,92年度發查字第1272號卷第18~21、65、66、74、75、83~101頁),並為被告所不爭(本院卷第51、68 頁)。而被告甲○○因上開妨害原告名譽行為,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查字第1272號、92年度偵字第11240號、92年度偵字第13164號案件),嗣由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252號以誣告、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罪之牽連犯,從一重論以誣告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在案,此經本院調閱93年度上更㈠字第252號刑事卷宗查核屬實,原告主張被告對之為妨害名譽行為,堪信真正。
四、被告辯稱「我僅傳真給新營郵政局長及善化高中校長,是他們洩密的,我並未傳真給他人,並無妨害名譽之犯意」云云。經查:被告所散布傳真文件內容,所指述之「善化郵局乙○○股長與善化高中某職員過從甚密..兩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其二人交往,已超過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乙○○股長係軍人轉業,其水準低,能力不足,靠拍馬屁升官,郵件常亂丟及拋棄,很愛搞男女關係」、「乙○○股長擅自帶別人的老婆進郵局,且公然帶出場;要搞男女關係,絕不能以私害公及視若無睹,乙○○股長與善化高中女職員,有不正常關係,二人交往,已逾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乙○○股長對儲金業務不懂,連以中文姓名查身分均不會,簡單外文信都常翻譯錯」、「又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務車處理私事」、「在眾目睽睽下,登堂入室,直闖郵局內部找乙○○股長,這有損害其(指林耿民)名節嗎?其惡人先告狀,是因惱羞成怒,欲替其老相好乙○○股長,出口惡氣,又甘願作黃秀娥局長打手」、「本人檢舉乙○○股長不該在上班時,經年累月把善化高中女工友帶進郵局重地,黃秀娥局長非但不處理,還將檢舉函洩密給汝等二位老相好」等內容,以傳單或傳真方式向台南縣各郵局、善化高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善化警分局、社區公佈欄、總統府、五院、中央各部會等單位,自屬散布予不特定人,對原告名譽、人格,產生懷疑。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詆毀、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聲譽,亦非善意而適當發表言論,顯有誹謗原告名譽故意,至為灼然,被告上開所辯,洵不足採。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傳真或傳單散布不利原告名譽之行為,係對於原告名譽不法侵害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查原告係空軍防空學校專修班畢業,在善化郵局擔任股長,月入約七萬元(91年薪資所得共0000000元);被告係曾文高中畢業,原來在郵局擔任業務員,每月收入六萬元(91年薪資所得共八十萬八千四百八十八元),有房屋一棟、土地二筆及汽車一輛(本院卷第34頁至第39頁),目前遭郵局免職,無工作及收入等兩造身份、地位、教育、經濟及職業等一切情狀及原告所受名譽痛苦之程度,認原告之請求以二十萬元為適當,此部分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代替催告者,債務人雖於受催告之日起即負遲延責任,惟法定遲延利息之給付期間,既係以「日」(即自起算日至清償日)定期間,參諸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其始日(即催告日)自不算入,是債務人所負遲延利息給付義務之起算日,自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明。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之翌日,即9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自為法之所許。
七、綜上所述,被告以傳真或傳單散布不利原告名譽之行為,係對於原告名譽不法侵害之侵權行為,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其他逾此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楊省三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K附表:
┌─┬────┬────┬────┬───────────────┬──┐│編│文書時間│散布方式│散布對象│ 指 摘 內 容 │書證││號│ │ │ │ │ │├─┼────┼────┼────┼───────────────┼──┤│ │ │ │ │⒈該女職員係有夫之婦,經常攜帶│報告││ │ │ │ │ 小孩與乙○○股長,共進午餐。│(本││ │ │ │台南縣各│⒉該女職員竟有一張是乙○○股長│院卷││⒈│91.12.19│傳真方式│郵局 │ 小孩的定存單,如找不到該女職│第88││ │ │ │ │ 員,都說「找她的明鋒問看看」│頁)││ │ │ │ │ 或「一定又跑去找乙○○了」。│ ││ │ │ │ │⒊黃股長也曾以郵車載人家的小孩│ │├─┼────┼────┼────┼───────────────┼──┤│ │ │ │ │⒈91.12.20以電話向校長口頭反應│檢舉││ │ │ │善化高級│ ,兩人之不正常男女關係。 │函(││⒉│91.12.22│傳真方式│中學、郵│⒉乙○○股長係軍人轉業,其水準│本院││ │ │ │政系統 │ 低,能力不足,靠拍馬屁升官,│卷第││ │ │ │ │ 郵件常亂丟及拋棄,很愛搞男女│89頁││ │ │ │ │ 關係。 │) │├─┼────┼────┼────┼───────────────┼──┤│ │ │ │善化高級│⒈乙○○股長擅自帶別人的老婆進│函(││ │ │ │中學、中│ 郵局,並公然帶出場。 │本院││ │ │傳真方式│華郵政股│⒉要搞男女關係,絕不能以私害公│卷第││⒊│92.02.14│ │份有限公│ 及視若無睹。 │90、││ │ │ │司、善化│⒊乙○○股長與善化高中女職員,│91頁││ │ │ │警分局、│ 有不正常關係,其二人交往,已│) ││ │ │ │郵政系統│ 超過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範圍│ │├─┼────┼────┼────┼───────────────┼──┤│ │ │ │ │善意舉發乙○○股長與善化高中某│函(││ │ │ │各上級長│工友不正常交往,該女工友常溜班│本院││⒋│92.02.15│傳真方式│官、台南│到郵局辦私人存款,及直闖郵局重│卷第││ │ │ │縣各郵局│地找黃股長,甚至帶小孩單獨與黃│92、││ │ │ │ │股長共進午餐。 │93頁││ │ │ │ │ │) │├─┼────┼────┼────┼───────────────┼──┤│ │ │ │新營郵局│乙○○有空陪善化高中女工友玩,│函(││⒌│92.02.17│傳真方式│、善化郵│卻無暇改進投遞品質。 │本院││ │ │ │局 │ │卷第││ │ │ │ │ │94頁││ │ │ │ │ │) │├─┼────┼────┼────┼───────────────┼──┤│ │ │ │新營郵局│善化郵局乙○○股長有時間把別人│函(││⒍│92.02.27│傳真方式│、善化郵│老婆帶到郵局內,卻沒時間改進投│本院││ │ │ │局、社區│遞品質。 │卷第││ │ │ │公佈欄 │ │95頁││ │ │ │ │ │) │├─┼────┼────┼────┼───────────────┼──┤│ │ │ │總統府、│ 乙○○股長不務正業,有時間把 │申請││ │ │ │五院及中│ 別人之老婆(善化高中某女工友 │函(││ │ │ │央相關各│ )帶進郵局內部及帶出場,卻不 │本院││⒎│92.03.11│傳真方式│部會、警│ 思改進惡劣之投遞態度。 │卷第││ │ │ │政系統、│ │96頁││ │ │ │郵政系統│ │) ││ │ │ │、各報社│ │ ││ │ │ │、善化分│ │ ││ │ │ │局 │ │ │├─┼────┼────┼────┼───────────────┼──┤│ │ │ │ │乙○○股長很囂張,竟把別人老婆│徵求││ │ │ │善化郵局│(善化高中林姓工友)長期帶進郵│證人││⒏│92.03.13│傳真方式│、社區公│局內部及帶出場,又於上班時間開│啟事││ │ │(或張貼)│佈欄 │郵局包封車,到本鎮安親班載小孩│(本││ │ │ │ │,以私害公。 │院卷││ │ │ │ │ │第97││ │ │ │ │ │頁)│├─┼────┼────┼────┼───────────────┼──┤│ │ │ │ │在眾目睽睽下,登堂入室,直闖郵│函(││ │ │ │總統府、│局內部找乙○○股長,這有損害其│本院││⒐│92.03.24│傳真方式│各相關院│名節嗎?其(指告訴人林耿民)惡│卷第││ │ │ │部會及各│人先告狀是因惱羞成怒,欲替其老│98、││ │ │ │單位 │相好乙○○股長出口怨氣,又甘願│99頁││ │ │ │ │作黃秀娥局長打手。 │) │├─┼────┼────┼────┼───────────────┼──┤│ │ │ │ │⒈善化郵局乙○○股長與善化高中│函(││ │ │ │善化高中│ 某女工友,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本院││⒑│92.04.12│傳真方式│、台南縣│⒉連小小的乙○○股長都肆無忌憚│卷第││ │ │ │各郵局 │ ,公然在上班時間,長期把別人│100 ││ │ │ │ │ 老婆帶進場,又帶出場。 │頁)│├─┼────┼────┼────┼───────────────┼──┤│ │ │ │台南縣市│善化郵局乙○○股長,不該在上班│函(││⒒│92.05.27│傳真方式│各郵局 │時間把別人老婆(善化高中某女工│本院││ │ │ │ │友)帶進郵局機關重地。 │卷第││ │ │ │ │ │102 ││ │ │ │ │ │頁)│├─┼────┼────┼────┼───────────────┼──┤│ │ │ │ │本人檢舉乙○○股長不該在上班時│給黃││ │ │ │ │,經年累月把善化高中某女工友帶│明鋒││⒓│92.07.23│傳真方式│台南縣各│進郵局內部重地,黃秀娥局長不但│的公││ │ │ │郵局 │不處理,還將檢舉函洩密給汝等二│開信││ │ │ │ │位老相好。 │(本││ │ │ │ │ │院卷││ │ │ │ │ │第10││ │ │ │ │ │4頁 ││ │ │ │ │ │) │├─┼────┼────┼────┼───────────────┼──┤│ │ │ │ │林X民上班時間常不假外出,到郵│給黃││⒔│92.07.23│傳真方式│台南縣各│局找乙○○,大家(郵局及善化高│明鋒││ │ │ │郵局 │中)都找不到林X民,但只有黃明│的信││ │ │ │ │鋒知道。 │(本││ │ │ │ │ │院卷││ │ │ │ │ │第10││ │ │ │ │ │6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