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人上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
林憲聰 律師被 上 訴人 丙○○兼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票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3年度訴字第146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王清寶(已改名為甲○○)為償還對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父吳世和之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欠款,於87年1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40張記名股票(以下簡稱系爭股票)背書轉讓予訴外人吳世和,用以抵償前開欠款。嗣吳世和於91年2月9日去世,繼承人中即訴外人乙○○○、吳明仁、吳明正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僅由被上訴人二人聲明限定繼承。故由被上訴人共同繼承取得該40張股票,並協議由被上訴人丙○○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股票20張,由被上訴人丁○○取得如附表編號21至40所示股票20張。詎被上訴人持上開股票,向上訴人申請辦理系爭股票過戶登記,竟為上訴人所拒,為此依修正前公司法第164條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命:上訴人應將其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東王清寶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股份變更股東為被上訴人丙○○,如附表編號21至40所示之股份變更股東為被上訴人丁○○之判決。於本院則為駁回上訴之聲明。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股票雖係訴外人王清寶為代訴外人方清泉清償積欠吳世和之債務而交付。但吳世和與王清寶約定,由王清寶以其於上訴人公司87年間辦理增資所得認購之增資股票4萬股,換回原交付之系爭4萬股股票。是由吳世和於上訴人辦理增資時,以其配偶乙○○○名義辦理股東登記,並於88年10月8日代理乙○○○領取4萬股增資股票。因吳世和未同時交回系爭4萬股股票,其後一病不起,致系爭4萬股股票遲未交回。原所有人王清寶誤以為系爭4萬股股票遺失,於88年11月10日出清其持有之上訴人公司股票時,聲請補發並過戶於股東己○○。吳世和既以其配偶乙○○○名義登記為上訴人公司所增資之4萬股股東,可證王清寶就系爭4萬股股票已無背書轉讓之意思,該股票應為王清寶所有,王清寶既將系爭股票讓與訴外人己○○,己○○又於94年4月1日立同意書,將系爭股票全部讓與上訴人,則被上訴人持有系爭4萬股股票即屬無權占有,自無權請求登記為上訴人公司之股東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㈢、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上訴人持有系爭如附表所示40張股票,均為上訴人所發行之記名股票,其中編號1至31之股票名義人為上訴人公司之股東王清寶,編號32至40之股票名義人為訴外人卓淑芬,卓淑芬於85年3月25日背書讓與王清寶。
㈡、訴外人王清寶為清償訴外人方清泉積欠吳世和之100萬元借款債務,乃於87年1月19日將上開40張股票背書讓與吳世和。
㈢、吳世和於91年2月9日死亡,繼承人中即訴外人乙○○○、吳明仁、吳明正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僅由被上訴人二人則聲明限定繼承。由被上訴人共同繼承取得該40張股票,並協議由被上訴人丙○○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股票20張,由被上訴人丁○○取得如附表編號21至40所示股票20張,而系爭股票現由被上訴人持有中。
㈣、被上訴人曾以持有系爭4萬股股票,通知上訴人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所拒絕。
㈤、以上事實,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40張股票正本(正本已發還,影本附卷,見原審補字卷第14-53頁)、王清寶於87年1月19日所立收據1紙為證,收據中明確記載所讓與之股票數量、股票編號,核與系爭股票相符,並約定每股成交價為25元,共100萬元(見原審卷第19頁)。另有乙○○○、吳明仁、吳明正三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及被上訴人限定繼承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附卷可稽(見原審補字卷第9、10頁)。復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台南市○○路郵局第129、146號存證信函2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件等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2-23頁),自可信為真實。
四、至被上訴人主張其因繼承而取得系爭40張(4萬股)股票,自為上訴人公司之股東,有權請求上訴人於股東名簿辦理變更登記等情,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被上訴人是否為上訴人公司之股東?上訴人公司能否拒絕上訴人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茲查:
㈠、按本件訴外人吳世和自訴外人王清寶取得系爭股票之時間在87年1月19日,是就系爭股票之轉讓應適用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第164條之規定,合先說明。而修正前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此所謂股票持有人,應包括股票名義人,及因背書而取得股票之人,又背書為記名股票轉讓之唯一方式,只須背書轉讓,受讓人即為股票之合法持有人,因此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是記名股票之轉讓,一經合法背書並受股票之交付,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即生轉讓之效力,並得以其轉讓對抗第三人,在未辦理過戶登記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前,僅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而已,最高法院著有60年台上字第817號判例要旨及74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判決要旨足供參照。是於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讓與他人,該股票所表彰之股份當然移轉為受讓人所有,不以辦理過戶登記為轉讓之生效要件。又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復為民法第1147條、1148條前段所明定。查訴外人王清寶原為系爭股票之名義人(如附表編號1-31)或因背書而取得股票之人(如附表編號32-40),其既於87年1月19日將系爭股票以背書讓與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吳世和,並交付股票,則系爭股票所表彰之股份,於股票讓與之時,即移轉為訴外人吳世和所有,其後吳世和於91年2月9日死亡,系爭股票即為其遺產,而由吳世和之繼承人中即被上訴人二人繼承取得(吳世和之其他繼承人乙○○○、吳明仁、吳明正均拋棄繼承),是被上訴人主張其二人為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自可採信。
㈡、次按系爭股票為上訴人所發行之記名股票,即屬有價證券,其票面所表彰權利之行使,與股票之持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而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之轉讓,依前揭修正前公司法第164條之規定,既以背書為法定方式,自須將股票背書轉讓,受讓人始為股票之合法持有人。且股票如有遺失或滅失情事,其所表彰之權利即無從行使,其權利人為防止損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56條至567條之規定,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並經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後,申請補發之。
㈢、上訴人雖抗辯訴外人王清寶與吳世和約定,於上訴人公司於87年間增資時,王清寶以增資認股之4萬股股票換回系爭股票,吳世和既已以乙○○○名義辦理增資4萬股之股東登記,並代理乙○○○領取該增資之4萬股股票,故王清寶已無轉讓系爭股票之意,該股票應屬王清寶所有,王清寶已將系爭股票讓與訴外人己○○,己○○再將該股票讓與伊,吳世和持有系爭4萬股票係不當得利,無權占有,吳世和非上訴人公司股東,其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即非上訴人公司之股東等語。但查:上訴人公司於87年間所辦理增資之股票,其中4萬股之股東登記為乙○○○,由吳世和代理領取,吳世和並代理乙○○○出席88年度之臨時股東會,嗣乙○○○將該增資之4萬股票贈與訴外人吳明正,吳明正曾以股東身分出席上訴人92年、93年之股東大會,已據上訴人提出87年增資股票登記/領取簽收表、88年度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簽到表、92年度、93年度股東大會簽到簿、開會通知等附卷為證(見原審卷第50-52、55-57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而證人王清寶(即甲○○)於本院證稱:「87年1月19日之收據(見原審卷24頁)是我親筆寫的,是我寫給吳世和的。是要交易股票,一股25元讓給吳世和,股票也都在當時交給他了,我們沒有任何現金的往來,我並沒有欠吳世和錢,給其股票是要償還我朋友欠吳世和的錢,簽名是為了我的誠信。‧‧‧吳世和因為要股票寫上乙○○○的名字,當時有跟吳世和講說如要用其乙○○○的名字必須等到我們新增資的股票,才能直接印上乙○○○的名字。‧‧那次增資是1200萬元,我們公司內部不管有無匯款,增資那天就會由財務部直接匯入,乙○○○是不用匯款,她的錢是我個人墊的。因為原來就給他40張,吳世和因要寫上乙○○○的名字,才在新的增資股票印上乙○○○的名字,用這新的增資股票換回原來的股票。公司增資認股每千股認股300股(要在股東名冊有名字才可)。(問:股東名冊上沒有乙○○○名字,何以可以認股?)答:所有上市、未上市股票增資認股期滿如果未認足,由負責人洽特定對象認購,我是在這種情形之下辦理,其實這種狀況每年都有。(問:既然交換何以沒有跟吳世和要這40張回來?)我是真的忘記了,他只是暫時持有我的股票,為了讓他安心,我股票上都有蓋章,隨時讓他可以過戶,因為他要拿新的增資股票所以他也不會去過戶,所以在新的增資股領到之前,他在股東名冊上不會有名字。一般人不會在意股票上的名字,這件比較特別。這幾年來我真的都不知道,直到接到鈞院的通知書,我才想到。‧‧‧‧87年的協議書是要簽給人上人公司切結我全部出清給公司,當時真的忘記40張在那裡,也同意要讓給己○○,所以這張協議書給人上人公司,公司也這樣接受,之後的動作是否有做我已經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公示催告本來應該是我要辦的,但是我已經不在那個位置了。可能新接的董事長不懂這方面的作業流程,我是在很突然的情況下被罷免,我們公司一直都經營的很好,曾經因為股東會上股東無理取鬧我動手打人。」等語。(見本院卷62-65頁)。再證人乙○○○於本院證稱:「我知道是方清泉跟吳世和借錢,拿王清寶的股票抵債,‧‧‧我只知道後來我先生以我的名義登記股票,‧‧我並沒有拿錢出來買增資股,‧‧‧我先生有提過股票要還給人家,但是他很忙,是否因此忘了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83-86頁)。另證人吳明正於原審證稱:「父親在世時曾告訴我,方清泉曾向父親(即吳世和)借錢,拿了四萬股人上人股票來抵債...父親拿股票去找王清寶,王清寶同意就這4萬股的股票認帳...後來辦理增資,父親就向王清寶說希望股票上有我們的名字,王清寶也同意新的增資股出來就用我母親(即乙○○○)的名字,但王清寶要求乙○○○的股票拿到手時,要把原來的股票還他,88年時新的增資股出來了,由吳世和代理乙○○○領4萬股增資股,我可以確定我父母就這4萬股沒有付過一毛錢,但是在88年以後,王清寶就不好找人,也沒有跟我們聯繫,從88年之後,股東會議,我父親都是只代表這增資的四萬股去開會...所以我認為這4萬股不是屬於我們家的,否則父親開股東會,代表的應該是8萬股,不是4萬股。」、「(如何知道這些事情?)是我父親在90年8月15日,我送父親去醫院時,他親口告訴我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80-181頁)。雖證人吳明正與乙○○○分別為被上訴人之兄弟及母親,渠等間有家族恩怨,但該股票現值不多,誰屬對吳明正與乙○○○並無利害,難憑渠等間有恩怨即認其證詞不可採信。另證人王清寶早已出清上訴人公司之股票,且係因不愉快之事故離開上訴人公司,實無迴護上訴人公司之必要。再由三位證人所證大致相符,且其陳述與收據及切結書之所載亦相符合,再參以吳世和於87年1月19日取得系爭股票逾91年2月9日死亡,長達4年之時間均未持以過戶行使股東權利,益徵王清寶、乙○○○、吳明正所為以股票抵債,吳世和與王清寶約定要以增資股換原來股票等證詞,應屬可信。但如前所述,系爭股票既為上訴人所發行之記名股票,屬有價證券,其票面所表彰權利之行使,與股票之持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縱王清寶與吳世和約定以增資股換回系爭股票屬實,亦係王清寶能否請求返還之問題,而非原讓與行為無效。在王清寶未取回系爭股票之前無從以背書轉讓之方式讓與訴外人己○○。又王清寶於88年11月10日書立協議書當時,因忘記系爭股票在吳世和處,而認該股票遺失,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56條至567條之規定,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並經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後,上訴人始能予以補發。系爭股票既未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王清寶復未依法取回,自無從讓與股票予己○○,是訴外人己○○雖於94年4月1日所立之同意書,同意將王清寶讓與伊之股票讓與上訴人一節,揆諸上開說明,亦無從認定已生股票轉讓之效力,則上訴人自無從據該同意書主張對系爭股票有何權利,亦甚明確。又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吳世和既自王清寶背書受讓系爭股票,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判例意旨,吳世和已取得系爭股票之所有權,其死亡之後,已由被上訴人繼承取得,縱王清寶得請求返還該股票,在王清寶依法取回該股票之前,系爭股票仍為被上訴人所有,當可認定。
五、綜上,按背書為記名股票轉讓之唯一方式,已如前述。則股票受讓人於受讓後,持背書完妥之股票即可逕向公司請求將其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無須出讓人協同辦理,該項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僅係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而已。又除停止過戶期間外,公司不得拒絕辦理股東依法定程序之過戶申請。再記名股票之受讓人或繼承人已將受讓或繼承之事由通知公司,並依規定請求更名登記,遭公司拒絕後,自得以訴訟方式向公司為請求(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18號、89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要旨參照)。訴外人吳世和於87年1月19日既自訴外人王清寶背書受讓系爭股票,即屬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吳世和於91年2月9日去世,被上訴人二人為其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並協議由被上訴人丙○○取得編號1至20之股票,被上訴人丁○○取得編號21至40之股票,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拒絕,從而,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為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是則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明宏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K附表:(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編號│ 公司名稱 │股票編號│原記名股東│戶號│股 數│ 發 行 日 期│持有人│ 備 註 │├──┼────────┼────┼─────┼──┼───┼────────┼───┼────────┤│1 │ 人上人文化事業│000193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丙○○│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 同 上 │000194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丙○○│ │├──┼────────┼────┼─────┼──┼───┼────────┼───┼────────┤│3 │ 同 上 │000195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丙○○│ │├──┼────────┼────┼─────┼──┼───┼────────┼───┼────────┤│4 │ 同 上 │000196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丙○○│ │├──┼────────┼────┼─────┼──┼───┼────────┼───┼────────┤│5 │ 同 上 │000197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丙○○│ │├──┼────────┼────┼─────┼──┼───┼────────┼───┼────────┤│6 │ 同 上 │000198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丙○○│ │├──┼────────┼────┼─────┼──┼───┼────────┼───┼────────┤│7 │ 同 上 │000199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丙○○│ │├──┼────────┼────┼─────┼──┼───┼────────┼───┼────────┤│8 │ 同 上 │860228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9 │ 同 上 │860229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0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1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2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3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4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5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6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7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8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39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860240 │ 王清寶 │01 │1,000 │86年8月11日增資 │丙○○│ │├──┼────────┼────┼─────┼──┼───┼────────┼───┼────────┤│ │ 同 上 │000200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01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02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03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04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05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18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19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20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21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22 │ 王清寶 │01 │1,000 │82年7月20日 │丁○○│ │├──┼────────┼────┼─────┼──┼───┼────────┼───┼────────┤│ │ 同 上 │000281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 │ 同 上 │000282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 │ 同 上 │000283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 │ 同 上 │000284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 │ 同 上 │000285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 │ 同 上 │000286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 │ 同 上 │000287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 │ 同 上 │000288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 │ 同 上 │000289 │ 卓淑芬 │08 │1,000 │82年7月20日 │丁○○│卓淑芬讓與王清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