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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家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丁○○兼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 訴 人 戊○○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 日內補正,業於94年11月9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足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