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抗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372號抗 告 人 丙○○代 理 人 丁○○相 對 人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戊○○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七九六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本件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主張第三人慶瑜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六日邀同第三人廖幸雄、李慶榮、廖崇賀、涂瑜玲、廖碧雲及廖建廷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五十六萬元,詎第三人慶瑜企業有限公司等人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五三一九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內容欄所示債權額。第三人廖幸雄為免其財產遭強制執行,竟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與其妻即債務人(即本件抗告人)丙○○,並辦畢移轉登記,致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債權人將依法訴請撤銷前揭詐害債權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然為恐債務人於訴訟期間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再為處分,致將來有無法強制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假處分等語。經查依聲請人(即本件相對人)提出之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三五三一九號債權憑證、保證書、土地登記謄本、西螺地政異動索引影本等文件,雖可認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處分之原因,則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即原裁定法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其請求自應准許。

二、抗告意旨以:訴外人廖幸雄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基於民法贈與規定移轉予抗告人,有土地登記簿為證,主觀上絕無詐害債權人而脫產之意思,相對人逕自臆測訴外人廖幸雄係為求脫免清償責任,而提供擔保為抗告人財產假處分登記,顯非合法,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假處分乃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苟合於假處分條件,並經債權人敘明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判,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假處分裁判中所能解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抗字第七二號判例、八十九年度臺抗字第二一號判決參照)。本件相對人在原法院以第三人即連帶保證人廖幸雄將名下之前開不動產(如附表)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惟其移轉有害及相對人之債權,為恐抗告人再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為保障其債權,乃聲請假處分,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原法院酌定擔保金額而准相對人之聲請,委無不合。抗告人雖主張第三人廖幸雄贈與並辦理移轉登記由抗告人取得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係合法之行為,相對人不得聲請假處分云云,惟依前開說明,乃實體上之問題,非抗告程序所得救濟是仍應認抗告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徐宏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並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於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銘添【附記】 J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Ⅰ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Ⅱ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94年度裁全字第796號 債務人:丙○○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新臺幣元)│ │├─┼───┼────┼──┼──┼───┼─┼─────┼───┼──────┼────────┤│1│雲林縣│崙背鄉 │港尾│ │1408 │建│2143 │3分之1│ │甲種建築用地 │└─┴───┴────┴──┴──┴───┴─┴─────┴───┴──────┴────────┘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