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 碩 峯
即府城眼鏡行(送達代收人 盧俊誠被上 訴 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94年度智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十元;並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5,420元,尚應補繳40元,限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駁回上訴。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金 村
法 官 黃 三 哲法 官 丁 振 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惠 美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