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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複代理人 曾志青律師被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即亞太

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複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三號)移送前來,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 振 昌

法 官 李 素 靖法 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清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