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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抗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63號抗 告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㈠本案判決尚未進入實質審理,原法院逕謂「本件執行債權人

既是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則凡屬聲請人所有之財產,不論其為動產或不動產,亦不論有無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均得為執行之標的。聲請人空言指稱建材有別,認拍賣無效等語,顯無理由。」云云,顯有斷章取義之嫌,與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所載理由亦前後迥異。

㈡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執行程序之進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

此為一般有良知理性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況可得理解,否則拍定人何須急著點交,若無點交抗告人即不必流浪街頭。原法院未經實質調查,徒憑執行程序之資料認定抗告人之「目的無非在阻止執行法院點交之動作」,容有誤解,亦有未盡明確之處,爰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必要情形,係由法院就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抗告,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等各情形予以斟酌,依職權自由裁量定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抗告人以其已就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10179號執行事件提起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95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准許在案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抗告人固主張其因原法院執行程序之進行,恐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云云,惟查本件抗告人所提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實係對於原審法院93年度執字第10179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公告有關建物材料之記載,與其所有實際尚有不同之處,認拍賣有無效之情事,而加以指摘,尚非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故抗告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已與強制執行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顯無理由。雖抗告人於執行標的物經相對人應買後,曾主張94年度房屋稅應扣抵、相對人應補助搬遷費、拍賣金額過低等情,惟上情均與實際債權之有無或數額無涉,亦與上開執行標的物所有權之歸屬無關,仍無礙原法院繼續執行程序。其次,本件執行標的物即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及其地上729建號建物、1463臨時建號之增建物均係抗告人所有,有上開執行卷宗所附之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可證。而本件執行債權人既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抗告人所有之上開財產又均得為執行之標的,雖建材記載詳略不同,也無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可能。且上開執行標的物亦早業已拍定由相對人買受並於94年6月30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相對人收執,同年10月25日分配價金完畢(原訂同年9月29日分配,因有異議惟異議人未於法定期間起訴,乃依原訂分配表實行分配),原法院又於95年5月23日解除抗告人對於上該執行標的物之占有,點交給相對人接管,不足清償部分並已發給債權憑證完畢,執行名義之全部強制執行程序即已終結,凡此有本院調閱之執行卷可稽,則本件已無從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抗告人之聲請亦顯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原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並無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胡景彬法 官 林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並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於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惠美

J【附記】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Ⅰ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Ⅱ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