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 上 訴人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人上 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2年度重智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