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號上 訴 人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 上 訴人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陳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已于9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4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