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77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 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之承辦代書之姓名及地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法 官 李素靖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