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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因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是否有承受訴訟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並應檢具法定代理人變更證明文件,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