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被上 訴 人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19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訴外人姜馨茹任職於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證公司),因業務關係於民國(下同)87年10月22日持有被上訴人二人所交寄欲集保如附表所示之萬通銀行及開億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姜馨茹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被上訴人之系爭股票質押予上訴人,然系爭股票既已蓋妥被上訴人印鑑章,形式上已符合股票設質之情形,上訴人無從得知被上訴人原始授權內容,究係交付集保或其他目的,亦無從自交付之股票外觀資料辨別,本件即有設質之表見事實,上訴人復無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之情形,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出質行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責任。從而,上訴人就系爭股票確有質權存在(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均主張本件係無權代理,不主張無權處分,見原審卷第69頁、本院卷第47頁),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有未洽,爰提起上訴。

㈡、聲明:⒈原判決廢棄。

⒉確認上訴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有質權存在。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本件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訴外人姜馨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上訴人有多次借貸,其持被上訴人之股票向上訴人借貸時,即表明自己要借錢,而非被上訴人,此與表見代理人需對第三人表示其為本人之代理人的情形並不相同,姜馨茹既未對上訴人表示其為被上訴人之代理人,亦未曾表示被上訴人有設質之意思,自無表見代理適用之問題。況被上訴人僅將欲集保之股票交寄姜馨茹,別無身份證或印章,外觀上亦無代理權授與之表見情事。再者,姜馨茹任職證券公司乃上訴人所知悉,被上訴人丙○○又為上訴人女兒的同學,姜馨茹持被上訴人之記名股票向上訴人借錢時,上訴人自可查詢被上訴人是否有設質之意思或有無提供給姜馨茹設質之意思,上訴人未加查證,自無要求被上訴人負授權責任之理。

㈡、記名股票無民法第948條善意取得之適用:按善意取得乃係無處分權之讓與人占有標的物,使人誤認其為有權處分人,乃使受讓人在善意而受讓之情形下,仍能取得其權利。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方有使人相信占有人為有處分權之人,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於誤認占有人為有處分權人,故善意取得之標的物動產為限,金錢及無記名有價證券亦包括在內。記名股票如同不動產所有權狀,已記名所有人姓名,故其受讓人不能認為善意且記名股票之轉讓需依背書或辦理過戶手續為之,自無善意取得之適用。是本件系爭股票均為記名式,外觀上不可能誤認為姜馨茹所有,自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㈢、被上訴人固在系爭股票背面之出讓人欄位蓋章,惟未見記載受讓人姓名,已與公司法第164條前段規定之記名式股票轉讓方式不符,更未見上訴人所主張之第三人姜馨茹另在出讓人欄位蓋章,是縱上訴人主張系爭股票係第三人姜馨茹向伊借款而設定質權予上訴人,然因第三人姜馨茹與上訴人均未依公司法第164條之規定,完成記名式股票之背書行為,則上訴人尚未完成系爭股票設定權利質權之行為,即上訴人並未取得系爭記名式股票之質權等語,資為抗辯。

㈣、聲明:⒈上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訴外人姜馨茹任職台證公司之營業員,因業務關係於87年10月22日持有乙○○、丙○○二人所交寄欲集保之系爭股票。

姜馨茹於同年月27日持系爭股票向訴外人甲○○質押借款。

㈡、被上訴人曾以姜馨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保管渠二人所有系爭股票之機會,侵占入己持之向本件上訴人甲○○質押借款為由,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姜馨茹及其僱用人台證公司損害賠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判決姜馨茹應依序各給付被上訴人乙○○、丙○○702,500元、993,600元本息確定,及本院91年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判決台證公司應與該案共同被告姜馨茹連帶給付乙○○、丙○○各為478,088元、688,82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確定。被上訴人就台證公司之損害賠償債權已獲清償。

㈢、以上事實,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69號刑事全卷及89年度訴字第17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事件歷審卷證,且為兩造所不爭,自屬真實。

四、至於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姜馨茹雖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或授權,代理被上訴人將系爭股票質押予上訴人,然本件無權代理既有表見事實之存在,被上訴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又縱認為本件為無權處分事件,上訴人亦屬善意第三人,是上訴人就系爭股票之質權存在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之,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⑴、本件系爭股票之設質行為,是否已符合設定質權之法定形式要件?⑵、訴外人姜馨茹前開所為,是否得使上訴人合法取得質權?茲查:

㈠、按質權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民法第908條定有明文。又按股票為有價證券,得為質權之標的,其以無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因股票之交付而生質權之效力,其以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除交付股票外,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最高法院著有56年台抗字第444號判例足供參照。由此觀之記名股票之設質需有:

⑴當事人設定質權之合意,⑵證券之交付及⑶股票之背書,始足生設質之效力。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89號、8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供參照。

㈡、次按,無權代理,係行為人未經本人授與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或雖經本人授與代理權而逾越代理權限所為之代理行為。而無權處分,乃無權利人而以自己名義就他人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判決參照)。亦即,倘若行為人係以自己之名義處分他人之權利,自屬無權處分,而非無權代理。經查,證人姜馨茹於原審到庭證述:「(問:你向甲○○質押借錢經過為何?)當時甲○○要向我要擔保品,剛好乙○○與丙○○的股票請我送集保因尚未送出,所以我就將該股票交付給甲○○」、「甲○○知道不是我的股票,我有跟他說那是我跟別人借的股票」等語(見原審卷第47頁),姜馨茹於另案刑事偵訊亦稱:「告訴人(即被上訴人)把股票放在我那…我只因向原告(即上訴人)借錢,我就暫時將那些股票質押給上訴人,該股票現由上訴人持有,我還無法全部還清,所以股票還未取回」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77號偵查卷第22頁背面)。按兩造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兩造未為設質之合意,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兩造原未合意設定質權,再觀之證人姜馨茹之上開陳述,姜馨茹於刑事偵查中均稱其向上訴人借款,伊暫將股票質押予上訴人,即姜馨茹從未表示向上訴人表示為第三人代理之旨,而僅係表示系爭股票係向第三人借得而為自己設質之用,是姜馨茹乃自居為系爭股票之有出質權利人,並為自己之名義處分(即設定質權)系爭股票,而非代理被上訴人為設定質權行為,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委無足採。

㈢、雖上訴人又主張既表示股票非其所有,而第三人提供財產以供擔保所在多有,自得認姜馨茹代被上訴人出質,且本件有表見代理之情事,被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云云。

然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是倘第三人可得而知本人未授權,或因過失而不知者,要難令本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查上訴人自承明知姜馨茹為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之業務員,又與之為多次借貸關係,期間將近一年,斷無不知姜馨茹有持有他人股票之可能,且參酌姜馨茹所交付之質物,除系爭股票外並附有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其背面尚有賣出證券商背書欄(見原審卷第52至53頁),已難徒憑被上訴人曾在系爭股票背面蓋章,即認被上訴人有出質授與代理權之表見事實,且由系爭股票並附有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其背面尚有賣出證券商背書欄等外觀,即知係股票所有人委由證券商出賣股票,而非設定質權,此外,姜馨茹亦未提供任何被上訴人印章、證件或授權書而使上訴人誤信有代為設質之權,業據證人姜馨茹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49頁),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表見代理之事實,應負授權人責任亦非可採。

㈣、至被上訴人抗辯伊固在系爭股票背面之出讓人欄位蓋章,惟未見記載受讓人姓名,已與公司法第164條前段規定之記名式股票轉讓方式不符,更未見上訴人所主張之第三人姜馨茹另在出讓人欄位蓋章,是縱上訴人主張系爭股票係第三人姜馨茹向伊借款而設定質權予上訴人,然因第三人姜馨茹與上訴人均未依公司法第164條之規定,完成記名式股票之背書行為,則上訴人尚未完成系爭股票設定權利質權之行為,即上訴人並未取得系爭記名式股票之質權乙節,然公司法第164條之規定係於90年11月12日將原「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之規定,為上開修正,則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部分之主張即無可採,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就系爭股票並未設定質權予上訴人,實乃訴外人姜馨茹之無權處分(即設定質權)行為,上訴人又未能符合民法第886條善意取得質權之要件,亦即,上訴人並未合法取得質權。從而,上訴人主張就附表一、二所示股票有質權存在,即非可採,並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於上訴人主張如認其質權不存在,被上訴人已獲得賠償,將雙重獲利,顯失公平云云,然此係被上訴人得否請求返還系爭股票?抑係有無民法第218條之1賠償義務人之權利讓與請求權之問題?然尚非本件所得審究。再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鈴香附表一┌──┬────────────┬───────┬──┬──┬───┐│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 考│├──┼────────────┼───────┼──┼──┼───┤│001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02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03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04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05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06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07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08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09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0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1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2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3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4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5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6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7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8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19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20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1 │1000│丙○○│├──┼────────────┼───────┼──┼──┼───┤│021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丙○○│├──┼────────────┼───────┼──┼──┼───┤│022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1 │1000│丙○○│├──┼────────────┼───────┼──┼──┼───┤│023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1 │1000│丙○○│├──┼────────────┼───────┼──┼──┼───┤│024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1 │1000│丙○○│├──┼────────────┼───────┼──┼──┼───┤│025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 │1 │1000│丙○○│├──┼────────────┼───────┼──┼──┼───┤│026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 │1 │1000│丙○○│├──┼────────────┼───────┼──┼──┼───┤│027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 │1 │1000│丙○○│├──┼────────────┼───────┼──┼──┼───┤│028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1 │600 │丙○○│└──┴────────────┴───────┴──┴──┴───┘附表二┌──┬────────────┬───────┬──┬──┬───┐│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 考│├──┼────────────┼───────┼──┼──┼───┤│001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02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03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04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05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06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07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08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09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0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1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2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3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4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5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6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7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8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19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0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1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2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3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4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5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6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7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8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29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0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1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2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3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4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5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6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7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8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39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0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1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2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3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4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5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6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7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8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049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1 │1000│乙○○│└──┴────────────┴───────┴──┴──┴───┘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