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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丙○○

甲○○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被 上訴 人 丁 ○

庚○○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徵收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裁判案由:給付徵收補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