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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上更(一)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37號上 訴 人 連春富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 律師

方意欣 律師被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前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 號兩造間巷道爭議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經該院於民國(下同)99年

3 月1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上訴後,復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7月7日以100年度裁字第1588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既有各該裁判書存卷足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自應依職權撤銷上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