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 審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再 審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再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5 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