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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家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乙○○

巷298弄20號被 上訴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服刑中)上列當事人間否認親子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95年11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 官 陳光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奎璋

裁判案由:否認親子關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