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丁○○
癸○○黃李寶蓮己○○戊○○庚○○甲○○葉慶淋之承辛○○葉慶淋之承壬○○葉慶淋之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阿里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怡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法 官 胡景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