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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重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己○○再審被告 兆虹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甲○○再審被告 瑞柏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丁○○再審被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乙○○再審被告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兼法定代理 人 戊○○再審被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2月21日本院94年度智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