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98號上 訴 人 聯一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 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