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即 上 訴人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上移調字第4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國96年10月29日判決),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陳光秀書 記 官 顏重壽到庭調解關係人:
調 解 委員 戊○○聲 請 人即上 訴 人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相 對 人即被 上 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己○○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丁○○○願將坐落台南縣○○鎮○○段○○○○號及同段202地號土地均於民國94年9月30日以南麻字第078210號收件權利價值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債權範圍全部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塗銷費用由被上訴人丁○○○負擔。
二、被上訴人丙○○願提供台南縣○鎮鄉○○段72之1地號土地設定權利價值本金最高限額貳佰肆拾萬元之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丁○○○,設定費用伍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三、上訴人應即撤回臺南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4780號對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之告訴。
四、兩造就本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相互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顏重壽受 命 法官 陳光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重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