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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家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丁 ○ ○

甲 ○ ○

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 至 量 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曾 慶 雲 律師被 上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曾 國 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據偽造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裁判案由:確認收據偽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