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丁 ○ ○
甲 ○ ○
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 至 量 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曾 慶 雲 律師被 上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曾 國 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據偽造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