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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智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上 訴人 崢豪建材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相 對 人即 上 訴人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 代 理人 奚淑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訴外人陳福興提出舉發案請求撤銷相對人系爭專利權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烜陞實業有限公司所主張之新型專利,業經訴外人陳福興於95年9月1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請求撤銷相對人系爭專利,並經該局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有審定書為憑。相對人並具狀表示已對之提起訴願,相對人之系爭專利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撤銷案確定前,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專利法第108條、第9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