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原審法院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應於上訴時繳交裁判費用,但聲請人生活困難,已長期未有任何工作,有陽明醫院員工離職證明書為憑,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上訴費用。又聲請人係遭相對人乙○○所強逼簽下協議書,且金額與實際不符顯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不自由之情形,應得撤銷協議書之意思表示,而無須清償系爭債務,則聲請人聲明上訴即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陽明醫院員工離職證明書、戶籍謄本、原審9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書在卷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基本生活需要,及本院依職權查得聲請人94年所得為4萬4510元,95年所得為42萬1966元,96年所得為40萬6250元,又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附卷可參,則揆諸上揭各情,認聲請人主張其現已無業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尚堪採信;至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尚非不合法,且依其提出之上訴理由,亦無不經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難謂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