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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甲 ○ ○相 對 人 丙 ○ ○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04月26日所為之判決(87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地址:「住台南縣○○鎮○○里○○路○巷○弄○號(另案在押)」之記載, 應更正為「住台南縣○○鎮○○街8之2號(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甲○○之地址,確有如

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清恭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秋賢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