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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重上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丙○○○

甲○○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被 上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王盛鐸 律師何冠慧 律師李育禹 律師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李 文 賢法 官 莊 俊 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銘 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