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添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侃士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發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等事件,吳文發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吳文發為上訴人即被告國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國勢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9年2月26日第二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吳文發,有經濟部99年3月1日經授中字第09931719340號函在卷可憑,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