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 永 茂 律師複 代理人 羅 玲 郁 律師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林 國 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而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