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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上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顏 伯 奇 律師被上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遷地上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