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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 鴻 鳴 律師

黃 俊 達 律師劉 錦 勳 律師被上 訴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 培 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蘇清恭法 官 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