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 鴻 鳴 律師
黃 俊 達 律師劉 錦 勳 律師被上 訴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 培 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蘇清恭法 官 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