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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再易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36,500元,應徵裁判費10,4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