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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抗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03號抗 告 人 乙 ○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確認租屋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秋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