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5號抗 告 人 乙 ○ ○
丙○○○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97年12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97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援助,該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98年1 月23日以98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在案,惟抗告人迄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