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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重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4號上 訴人 王文良

江碧雲許惠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上訴人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新浮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莊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