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翔鋒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邱基竣律師張競文律師被上訴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戴仲懋律師張容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之權利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6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於上揭期日提出本件工程之全部契約文件(含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招標公告等)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