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26號上 訴 人 甲○○
丁○○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本件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等已預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500元,尚餘21,502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