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王幸玉
王寶珠王美香黃雪芳黃致欽追加原告兼 黃雪芬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錦川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王耿嘉
王柏鈞王翊全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複 代 理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路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