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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上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74號上 訴 人 施李絹子

李 施 豆施 石 瀨施 旺 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 祈 福 律師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 清 德訴訟代理人 楊 丕 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7日下午15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