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 律師
張靜瑀王錦梅被 上 訴人 陳鳳醇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八號)提起上訴,已於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6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 乃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