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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上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 律師

張靜瑀王錦梅被上訴人 陳鳳醇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8號)提起上訴,已於10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9月15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偕同證人陳婉茹到場或查報其最新住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尤 乃 玉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