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㈡字第5號上 訴 人q○○○
n○○○m○ ○k○○○h○○○f○○○e○○○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被 上 訴人p○○○
o○○○○l○○○j○○○(原名吳永傑)i○○○○g○○○○d○○○c○○○b○○○a○○○Z○○○Y○○○X○○○W○○○V○○○○U○○○T○○○S○○○R○○○Q○○○P○○○(原名吳永發)O○○○N○○○M○○○(原名吳永鈞)L○○○K○○○J○○○○I○○○H○○○G○○○F○○○E○○○D○ ○C○○○B○ ○A○ ○黃○○○玄○○○宙○○○宇○○○(原名陳美錦)地○○○天○○○亥○○○○戌○ ○酉○○○申○○○未○○○午○○○巳○○○辰○○○○卯○○○寅○○○丑○○○子○○○癸○○○壬○○○辛○○○(原名鄭麗華)庚○○○己○○○戊○○○丁○○○丙○○○(①、③-④、⑨、㉑-㉒、㉕-㉗、㉚、㉜、、、)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被上訴人兼⑮、㉛訴訟代理人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 上 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