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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上易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瑞祥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法定代理人 李映璇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呂蘭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盈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3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李瑞祥後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應再給付上訴人李瑞祥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李瑞祥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李瑞祥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李瑞祥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李瑞祥負擔。

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上訴駁回。

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李瑞祥主張:㈠伊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下稱崑山駕

訓班)合夥人,依合夥契約約定,年終結算,崑山駕訓班應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予伊,惟崑山駕訓班拒分配95年度之盈餘,爰依民法第676條及合夥契約,請求崑山駕訓班給付95年度之合夥盈餘。

㈡崑山駕訓班95年度收入、支出項目及金額如下:

⒈95年度收入項目:

①學費收入:

⑴小車部分:95年度小車之招生人數扣除退訓及未繳足費

用者,人數為1,412人,小車報考人數為1,548人,以每位學費新台幣(下同)7,000元計算,95年度之小車學員學費之總收入為10,836,000元。

⑵大客、貨車部分:95年度大客、貨車招生人數除全程學

習之254人外,尚有鐘點計算學費之學員及社會組,以每位學員學費8,000元計算,95年度之大客、貨車學員學費之總收入為2,592,000元。

⑶依此,95年度學費收入合計最少為13,428,000元。

②報考費:

崑山駕訓班向每位小車報考學員收取報考費1,350元,95年度報考人數為1,548人;向每位大客、貨車報考學員收取報考費1,100元,95年度學員報考人數為324人,扣除應向監理站繳納每位報考學員報考費小車450元、大客、貨車225元,及小車監考費100元,領照費200元、大客、貨車領照費200元,則95年度報考費收入合計為:

⑴小車部分可取得之報考費淨收入每位學員為600元,共計928,800元。

⑵大客、貨車部分可取得之報考費,每位學員為675元,淨收入218,700元。

③存款利息:

崑山駕訓班利息收入,除崑山駕訓班主張車貸利息收入2,111元外,若以95年度學費及報考費總和扣除伊不爭執支出部分8,032,442元,並以當時存款之年利率2%計,則95年度總淨收入部分之一年利息至少為158,946元。

⒉95年度支出項目:

①權利金支出326,760元、文具用品費支出13,190元、廣告

費支出36,170元、保險費支出19,610元、加油費支出200,092元、郵電費支出39,779元、水電瓦斯費支出152,344元、房屋稅25,374元、大車牌照稅48,600元、燃料稅53,568元、租金支出1,556,048元、修繕費用178,794元、其他支出621,589元、報考費規費支出1,298,700元、報考費其他支出部分162,195元。

②教練薪資支出:2,663,845元③職員薪資支出:761,470元。

㈢依此計算,95年度總收入共計16,033,146元,扣除總支出8,

032,442元,餘款為8,000,704元,伊出資比例13.33%,可分得之盈餘為1,066,494元,然伊至95年時,僅分得紅利及車貸分配款共計293,260元。其中95年度車貸收入中之208萬元已分配予各合夥人,伊分得之盈餘應僅為15,996元,得再分配盈餘款1,050,498元。

㈣兩造合夥契約書第3條約定:「年終結算,按出資比例結算

分配損益。」,未約定保留分配款,雖崑山駕訓班抗辯「非固定於每年底分紅」云云,但仍無礙於被上訴人應依合夥契約,於年終結算,並按出資比例結算分配損益,被上訴人辯稱其係於未發放之盈餘足以支應營業費用時,才進行分紅云云,自無可採等語。

㈤原審判命崑山駕訓班應給付上訴人78,161元,及自98年2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駁回李瑞祥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李瑞祥於本院聲明:①原判決關於李瑞祥敗訴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崑山駕訓班應再給付972,3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復答辯聲明:崑山駕訓班之上訴駁回。

二、崑山駕訓班則以:㈠95年度收入及支出明細,詳述如下:

⒈95年度收入項目:

①學費收入淨額9,338,400元:

⑴小車部分:

小車報名人數1,412人,其中64名之小車學員學費係96年之收入,應予扣除;李瑞祥又漏計20B之小車學員1名,95年小車繳交學費之學員應為1,349名。為因應市場競爭,小車僅收取6,000元以下之學費,且各學員有殺價行為,每名學員之學費未必相同。

⑵大車部分:

大車結業人數為218人,除上開報名各期駕訓班之學員收費狀況外,尚有非報名駕訓班,僅依實際上課鐘點繳交鐘點費之「學鐘點」、「社會組」學員,此等學員不必填寫報名表,無須列入各班報名人數。為因應市場競爭,僅收取7,000元以下之學費。

⑶95年學費收入,總計為9,338,400元。

②報考費(不含利息):

⑴95年收取之報考費收入為1,909,729元。報考費雖規定

小型車為0,350元,大客、貨車為0,100元,因應市場競爭,有時會打折。

⑵學員有「延期」考試,於延考當期才繳納報考費之學員,則列入延考當期之報考費。

⑶95年小車報考費合計1,514,500元,大車報考費共計308

,900,大小車報考費總計1,823,400元,加上95年1月5日學費歸還之報考費86,329元,合計為1,909,729元,惟應另扣除報考費利息收入945元,扣除之後,95年度報考費之總收入為1,909,729元。

③利息收入3,713元:

利息收入95年學費利息收入為657元、報考費利息收入為945元、車貸利息收入為2,111元,合計為3,713元。

⒉95年度支出項目:

①權利金支出326,760元、文具用品費支出13,190元、廣告

費支出36,170元、保險費支出19,615元、加油費支出200,092元、郵電費支出39,779元、水電瓦斯費支出152,344元。

②稅捐支出136,182元:

包含房屋稅25,374元、大車牌照稅48,600元、大車燃料稅53,568元、小車燃料稅4,320元、小車牌照稅4,320元,共136,182元③教練薪資支出4,178,470元:

⑴95年教練薪資支出,係自小車期別18A至28A,大車期別

係22B至34B。伊發放薪資,依駕訓班之招生期別為準,並非固定於月底發放。損益表「教練薪資」此一科目之計算,是以月作為會計基礎,故會先以月為會計基礎,提撥認列教練薪資,再於實際發放時,以應付薪資之科目給付,此在會計學上稱之為「調整」。因此,小17A、小17B、大21B、大22A之應付教練薪資,雖於95年1月份發放,但上開3期教練薪資已於94年提列,故不列入95年之教練薪資;小27B、小28A、大34A,雖列為95年之教練薪資,但實際上卻要到96年1月才發放,應列入95年之教練薪資。

⑵小車教練薪資為3,807,750元,大車教練薪資為361,920元。95年教練薪資共計4,178,470元。

④職員薪資支出954,093元:

⑤租金支出1,642,377元:

⑥修繕費用支出250,414元:

⑦其他支出877,497元:

⑧支出報考費之規費(報考費、領照費、監考費、考驗車使用費)總金額:1,221,207元。

⑴支出小車之報考費661,050元、監考費116,700元、領照

費267,000元;大車之報考費71,325元、領照費46,400元,合計1,162,475元。

⑵支出「考驗車使用費」共58,732元⑨報考費之其他支出:572,010元。

除上開規費以外,報考費尚有他項支出572,010元㈡綜上,95年度之收入共計9,339,057元,支出8,826,983 元

,95年度收入總額扣除支出總額為512,074元,至95年12月31日,累積盈餘為256,366元,故盈餘總額為768,440元。

㈢累積盈餘,依民法第680條準用民法第545條規定,應先預付

下月營業費用,95年每月平均開銷為735,582元,為維持駕訓班經營資金調度順利,上開結餘仍需扣除應付營業費用,以支應下月支出,始能列入盈餘分派。是以,扣除96年1月應付營業費用587,745元後,定於96年2月分紅20萬元,李瑞祥已於96年2月12日領取部分之分紅26,670元,不能再請求分配盈餘。至96年1月份之盈餘收入534,200 元,應作為96年2月份之預付費用,不能作為盈餘分派。

㈣原審對95年教練薪資之支出短計74,715元,且伊於95年教練

薪資科目較上開金額多提撥8,800元,原審95年盈餘多計74,715元,顯有錯誤,95年盈餘應為631,642元;又伊學費及報考費盈餘是分開分配,95年學費盈餘於96年2月12日分紅20萬元,報考費盈餘已合併於97年1月25日分派。

㈤李瑞祥於起訴時未請求94年車貸及利息,且未請求分配95年

車貸,其於上訴再為請求,自無可採。況李瑞祥自認車貸部分已領得484,145元,無再請求給付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

㈥於本院聲明: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

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李瑞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復答辯聲明:李瑞祥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李瑞祥與廖清輝、陳碧珠、林玉鳳、連一男、洪瑞臨、李勳

義、李映璇等8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崑山駕訓班,李瑞祥出資比例為13.33%、廖清輝出資比例為10%、陳碧珠出資比例為10%、林玉鳳出資比例為10%、連一男出資比例為10%、洪瑞臨出資比例為20%、李勳義出資比例為13.33%、李映璇出資比例為13.33%。

㈡依合夥契約書,上述合夥人合議約定如下:

①全體合夥人同意由洪瑞臨為負責人,聘連一男為班主任推行班務並支領薪津,得否調薪由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

②年終結算,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

③合夥期間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個人不得假借崑山駕訓班名義對外借貸或損害班譽,否則依法追訴。

④合夥期間自93年5月1日起至停止營業止。

㈢崑山駕訓班95年度之收入項目有:學費收入、報考費、車貸

、存款利息。95年度支出項目有:權利金支出、文具用品費、廣告費、保險費、加油費、郵電費、水電瓦斯費(兩造對上開7項之支出金額均無爭執,詳列於第㈣項)、教練薪資、職員薪資、租金支出、修繕費、報考費支出、其他支出。

㈣崑山駕訓班95年度支出之項目及金額:

①權利金支出:326,760元。

②文具用品費支出:13,190元。

③廣告費支出:36,170元。

④保險費支出:19,610元。

⑤加油費支出:200,092元。

⑥郵電費支出:39,779元。

⑦水電瓦斯費支出:152,344元。

⑧稅捐支出:127,542元(崑山駕訓班主張稅捐支出136,182

元,李瑞祥對其中房屋稅支出25,374元、大車牌照稅48,600元及燃料稅53,568元不爭執,其餘8,640元【即小車燃料稅4,320元及牌照稅4,320元】有爭執)。

⑨租金支出:1,556,048元(崑山駕訓班主張租金支出1,642

,377元,李瑞祥對其中1,556,048元不爭執,其餘86,329元【即土地使用補償金7,734元、訂約權利金70,734元及經營權利金7,852元】有爭執)。

⑩職員薪資支出761,470元(原來不爭執之664,970元,加上

李瑞祥99年3月18日書狀不爭執之林文雄、林苑婷二人實領薪水96,500元,合計761,470元)(崑山駕訓班主張職員薪資支出954,093元,李瑞祥對其中連一男、戴淑芳及買麒蓁三人實領薪資667,970元,及林文雄、林苑婷二人實領薪資96,500元不爭執,其餘192,623元有爭執)。

⑪教練薪資支出2,663,845元(崑山駕訓班主張教練薪資支

出4,178,470元,李瑞祥對其中2,663,845元不爭執,其餘1,514,625元有爭執)。

⑫修繕費用178,794元(崑山駕訓班主張修繕費支出250,414

元,李瑞祥對其中178,794元(即原來不爭執之141,012元加上99年3月18日其書狀不爭執之37,782元,其餘宏進汽車材料行71,620元有爭執)。

⑬其他支出646,577元(崑山駕訓班主張其他支出725,059元

、152,438元,合計為877,479元,李瑞祥於原審會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時,原對其中646,577元不爭執,其餘230,902元有爭執。惟李瑞祥99年8月20日書狀另主張其不爭執金額為621,589元,有爭執金額為255,908元)。

㈤崑山駕訓班於95年度招生「小車」之學員標準學費每人為7,

000元至8,500元;「大客、貨車」之學員標準學費每人為8,000元至8,500元。(惟崑山駕訓班爭執學員學費有打折)。

㈥崑山駕訓班於95年度「小車」學員之報考費每人為1,350元

(包括應向監理站繳納報考費450元、監考費100元、領照費200元)。(惟崑山駕訓班爭執學員報考費有打折)。

㈦崑山駕訓班於95年度「大客、貨車」學員之報考費每人為1,

100元(包括應向監理站繳納報考費225元、領照費200元)。(惟崑山駕訓班爭執學員報考費有打折)。

㈧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98年6月5日嘉監

南字第0980113239號函所附崑山駕訓班95年度小客車結業人數為1,362人、報考人數為1,517人,大客車結業人數為218人、報考人數為292人,該函並說明報考人數大於結業人數乃因部分前期考生筆試或路考未能於第一次通過考驗,需參加補考人數併入當期結業人數之合計人數為報考人數。

以上事實,並有合夥契約書、職員薪資明細表、統一發票、牌照稅、燃料稅單據、資產負債表、95年度日記帳、職員薪資分類帳、傳票、教練薪資傳票、修繕費分類帳及傳票、其他支出分類帳及傳票、報考費支出傳票、大車教練薪資傳票、國有財產局權利金收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98年6月5日嘉監南字第0980113239號函,及所附崑山駕訓班95年度小客車結業人數明細表等件可證(見原審新調字卷第11-14頁、原審卷㈠第21-32頁、第54-59頁、第95頁、第286-418頁、原審卷㈡第6-221頁、原審卷㈢第54-82頁、原審卷㈣第200頁、本院卷第73-74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四、兩造爭執要點:李瑞祥依民法第676條及合夥契約,請求崑山駕訓班給付95年度應分配盈餘1,050,498元,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又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76條、第6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不爭執事項㈠、㈡所示,可見兩造間有合夥關係存在,且兩造合夥盈餘之分配,應於年終為之,則李瑞祥依上開規定,及合夥約定,請求分配95年度之盈餘,即非無據。

㈡茲就崑山駕訓班95年度之各項收入及支出之項目、金額說明如下:

崑山駕訓班95年度收入項目及金額:

⒈學費收入部分:

①依不爭執事項㈤所示,崑山駕訓班雖定有小車及大客、

貨車之學員標準學費,但證人林玨如(崑山駕訓班學習汽車之駕駛)於原審證稱:「我是學習一般小客車。」、「…我應該只有繳交7,000元及1,100元,其中1,100元是報考費,7,000元是報名費,並沒有給教練介紹費。」(見原審卷㈢第321、322頁);證人黃瑞峰(大貨車學員)證稱:「(證人是否有崑山駕訓班分別繳交「學費」及「報考費」?各多少?)有的。繳交多少已經忘記了,我是學職業大貨車。」、「(提示報名表有何意見?)報名表上學員簽章欄是我簽名的沒錯。報名費是繳6,500元,報考費是多少我忘記了。」(見同上第323頁);證人陳銘欽(駕訓班教練)證稱:「(小車學員之「學費」、「報考費」各要繳交多少,是否由證人或何人決定?)學費不一定,如果有同業競爭的話,有時候小車會收到4,000元,學費是我們教練跟學員談的,小車學費從4,000、4,500、5,000、5,500、6,000、6,500、7,000、7,500元都有,監理站規定的價格小車的學費為8,000元-12,500元。但是因為同業競爭根本不可能向學員收8,000元學費,上開講的學費,我們會先跟連一男主任報備,主任說可以才實施,95年度是如何收學費已不記得,因為收的學費很亂。…」(見原審卷㈣第9頁背面);證人林文雄(駕訓班教練)證稱:

「(小車學員之「學費」、「報考費」各要繳交多少,是否由證人或何人決定?)學費小車不固定,大車一般是收6,000- 8,000元,有些公家機關的學員收的沒有到8,000元,有收7,000元的,95年度沒有收到6,000元的,但這些錢教練沒有經手,不是很清楚。小車的學費是根據公司的規定,但浮動很大,95年度有收4,500、5,

000、5,500、6,000元都有。…」(見原審卷㈣第12頁背面);證人廖大滄(駕訓班教練)證稱:「(小車學員之「學費」、「報考費」各要繳交多少,是否由證人或何人決定?)學費不一定,我是教小車,95年度收多少已經忘記了。例如說現在被告公司規定學費是6,000元,如果有同業競爭的話,我們跟學員希望收5,500元,可以跟主任報備,主任如果同意,我們就收5,500元,一半2,750元要交給被告公司。…」(見原審卷㈣第15頁背面);證人馮保文(駕訓班教練)證稱:「(小車學員之「學費」、「報考費」各要繳交多少,是否由證人或何人決定?)我是教小車,學費是班主任決定,但我們教練有彈性空間,95年度學費如何收取不記得了。…」(見原審卷㈣第17頁背面、第18頁背面)。

②查,證人林玨如、黃瑞峰均係駕訓班學習駕駛之學員,

與兩造並無親屬或其他特別關係,難認有偏頗任何一造之虞,且證人林玨如、黃瑞峰上開證述,又與證人林文雄、廖大滄、陳銘欽、馮保文之證述相符,復對照被證21小車學員註冊收費概況表,及被證36日記帳影本,兩者帳目相符,堪認崑山駕訓班小車學員及大客、貨車學員之學費確有打折之情事,上訴人李瑞祥主張「小車學員學費以7,000元計算,大客、貨車學員之學費以8,000元計算,無打折,95年度之學費收入應有13,428,000元」云云,尚無可信。

③崑山駕訓班對每位學員之收費標準,並非固定,有打折情形,已如上述,依此計算:

⑴小車部分,經核對被證21小車學員註冊收費概況表(

下稱收費概況表)(見原審卷㈡第222-288頁),與被證44駕訓班報名表(下稱報名表),扣除收費概況表內註記退訓人數,人數總計1,345人;再核對收費概況表、報名表之收費日期、金額,無報名表者,以收費概況表與被證36日記帳(見原審卷㈠第286-418頁),核對是否有照各次繳費金額、日期收費,而部分退訓學員有繳費紀錄,有學員簽章者,若無退款記錄,應加計,有退款紀錄,則應扣除,總計小車學費收入應為7,710,350元(詳如附表一)。

⑵大客、貨車部分:

經核對大車學員報名表(見原審卷㈡第289-482頁),報名表人數總計236人,扣除無繳費記錄之人223人,該年度大客、貨車部分學費收入總計1,516,750元(詳如附表二)。

⑶⑴、⑵之學費共計9,227,100元,崑山駕訓班抗辯「此部分學費收入為9,338,400元」,尚無可採。

⒉報考費收入部分:

⑴證人陳銘欽於原審證稱「…報考費小車是0,350元,全

部交給公司,報考費沒有打折的問題,但報考費有一段期間收1,100元,詳細時間不記得。報考費會拿去繳考驗費,體檢費是自己付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9頁背面);證人林文雄證稱:「…報考費有收過500、1,

000、1,100、1,350元,金額由班主任決定,今年都是收1,350元,95年度收多少已經忘記了。」(見原審卷㈣第12頁背面);證人廖大滄證稱:「…報考費小車95年度多少已經忘記了,報考費有收過500、900、1,100、1,350元。」(見原審卷㈣第15頁背面);證人馮保文證稱:「…報考費有收過500、1,000、1,100、1,350元,金額由班主任決定,95年度收多少已經忘記了。」(見原審卷㈣第18頁背面),再核對被證23報考費明細(見原審卷㈡第483-512頁),小車、大客、貨車報考費收取金額分別為500、1,150、1,000元、1,350元不等,證人陳銘欽、林文雄、廖大滄上開證詞應屬實在,足認崑山駕訓班收取小車及大客、貨車報考費,時有打折之情形,崑山駕訓班抗辯「小車、大客、貨車學員之報考費有打折」等語,並非無據。李瑞祥主張「小車、大客、貨車學員之報考費,應依收費標準計算,未有打折之情形」等語,自不足採。

⑵經核對小車報考費明細表、被證7報考費收入轉福利基

金收支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75-86頁)、小客、貨車報考費明細(見原審卷㈡第513-521頁),該年度小車報考費收入共計1,550,200元,大、客貨車報考費收入312,100元,合計1,862,300元「【1,550,200(小車)十312,100(大客、貨車)=1,862,300】(詳附表三所示)。

⒊存款利息部分:

李瑞祥主張崑山駕訓班有163,244元之利息收入,但未能舉證資明,已難採信;且崑山駕訓班為一營業主體,其一年之總營收,並非在年初即有全部營收金額之收入,其支出,亦非係在年終才一次全部支付,而是每個月均有收入及支出,經核對崑山駕訓班提出之存摺資料,95年度學費利息收入657元,報考費利息收入945元,車貸利息收入2,111元,95年度之利息收入共計3,713元(計算式:657+945+2,111=3,713)。

⒋綜上,崑山駕訓班95年度收入總額11,093,113元。

95年度支出項目及金額:

⒈依不爭執事項㈣①至⑨,⑫所示,及⑬其他支出項中之621,571元,兩造不爭執之此部分支出共計3,271,900元。

⒉教練薪資部分:

崑山駕訓班抗辯「發放教練薪資,係依駕訓班之招生期別為準,並非固定月底發放,其計算95年教練薪資小車期別係自18A至28A,大車期別係自22B至34B;其95年度教練薪資支出共4,178,470元」等語,李瑞祥就其中之2,663,845元不爭執,否認其餘1, 514,625元之支出。經查:

⑴陳銘欽於原審證稱:「(教練薪資,於何時領取(是每月

領取,還是每期結束時領取)?)我是被告公司開始營運就受僱於被告。我的薪水是每期考完試後,但是每期的時間是會重疊的,我在教A期的學生時,B期學生也進來,大概有十五、六天會重疊的,我的薪水是學生考完試後就領錢。」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頁背面);證人林文雄證述:「我是被告公司開始營運就受僱於被告。我的薪水是每期考完試後,但是每期的時間是會重疊的,我在教A期的學生時,B期學生也進來,大概有十五、六天會重疊的,我的薪水是學生考完試後就領錢。」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0頁背面);證人廖大滄證稱:「(教練薪資,於何時領取(是每月領取,還是每期結束時領取)?)是每一期考試當天領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頁);證人馮保文證述:「我的薪水是每期考完試後領的,但是每期的時間是會重疊的,我在教A期的學生時,B期學生也進來,大概有十五、六天會重疊的,我的薪水是學生考完試後就領錢。」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6頁反面);證人鐘東洲證稱:「我的薪水是每期考完試後,一期為期是一個月但是每期的時間是會重疊的,故一個月會考兩次試,我在教A期的學生時,B期學生也進來,大概有十五、六天會重疊的,我的薪水是學生考完試後就領錢。」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4頁);證人戴淑芳(會計)亦證述:「(教練薪資,是於何時發放?是固定於每月月底發放,還是於每期結束時發放?)每期發放,一個月大約有兩期,於每期考試完當日發放。」、「(列入95年「教練薪資」之小車期別、大車期別各為何(提示卷一第286頁至第418頁)?)95年之小車期別是小18A~小28A、大車期別是大22B~34B。

」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8-19頁)。

⑵查證人或為崑山駕訓班之會計,或為小車或大客、貨車之

教練,此部分薪資如何發放,為其等親身經歷之事實,互核證人之證詞,亦屬一致,上開證人之證詞,尚為可採,則崑山駕訓班抗辯「教練薪資之發放,係依駕訓班之招生期別為準,並非固定月底發放,其計算95年教練薪資,小車期別係自18A至28A,大車期別係自22B至34B」,尚屬可信。

⑶李瑞祥雖主張「申報之所得稅與薪資明細表不符,小車教

練薪資之支出,應以被證2教練薪資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33-52頁)之實領薪資為準」等語。但查:證人陳銘欽、林文雄、廖大滄、馮保文等人於原審均證述「薪水是『合計欄』所載之金額,燃料稅是由我們教練自己負擔的,崑山駕訓班先幫忙繳納,再由薪水裡面扣除。如果當期的薪水不足扣款,會延到下期再扣款。燃料稅、牌照稅、檢驗費、修理費、油料費、保險費等都是自己負擔,所得稅是自己申報,用合計欄的金額扣除上開費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頁背面-8頁、第10頁背面-11頁、第14頁、第16頁背面-17頁)。經核上開證人之證詞均屬一致,尚無虛構偏頗迴護兩造之情事,自為可採。可見崑山駕訓班是先代繳教練應負擔之燃料稅、牌照稅等費用,再於發放之教練薪水中扣除,上開教練薪資明細表「實領金額」欄之款項,已扣除代繳之費用,李瑞祥上開主張,顯未考量上開證人證述代繳費用之情事,尚無可採。是崑山駕訓班實際支付之小車教練薪資,應以被證2教練薪資明細表中合計欄所載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⑷李瑞祥再主張「95年度大車教練薪資支出應以被證2教練

薪資明細表記載之金額為依據」云云。但查,證人鐘東洲證稱「(薪資如何計算(按即對於所教之學員,如何與崑山駕訓班拆帳)?)學員所繳的學費在95年度一個學員如果學一整期大約是抽成1,500元。詳細金額我忘記了。」、「(學員以『大車鐘點』或『社會組』方式學習駕駛大客、貨車,對學員如何收費?與被告如何拆帳?)學員學開車也有不是報名一整期,而是買鐘點的,鐘點費被告是以一小時壹仟元向學員收費,我抽三成即三百元。社會組是要自己去監理站報考,只向我們買鐘點,社會組就是只向我們買鐘點,兩者是一樣的。」、「(教練薪資是否證人簽名?)是我簽的沒錯。我有領到這些薪資。」、「卷一第35頁為95年2月份薪資,卷三第55頁是95年2月份及95年3月薪資,我實際有領到薪資,至於卷一第35頁為什麼沒有記載,是會計的問題。」、「(大車學員考試及小車學員結業時間是否相同?)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4頁背面-36頁背面),依證人鐘東洲之證詞,可知大車與小車之結業時間不同,證人鐘東洲就大車鐘點及社會組學員,係以一小時三百元之方式領取薪資,普通大車學員則是教授一學員領取一千元之方式領取薪資,核與轉帳傳票記載鐘東洲收取之費用相符(見原審卷㈢第54-82頁)相符,堪認教練薪資明細表(被證2)無法正確反映大車教練之薪資,應以上開轉帳傳票(被證37)記載之金額,作為大車教練95年度薪資支出之依據,李瑞祥上開主張,亦無可採。

⑸依此計算:

小車教練薪資共計3,619,950元。大客、貨車教練薪資共計361,920元。則95年度教練薪資之支出總計3,981,870元(詳如附表四所示)【計算式:3,619,950元+361,920元=3,981,870 元】。李瑞祥主張此部分支出為2,663,845元;崑山駕訓班辯稱其支出之95年度教練薪資4,178,470元云云,均無可採。

⒊職員薪資部分:

①崑山駕訓班辯稱「95年度職員薪資支出為954,093元」等

語,業據提出職員薪資明細表、分類帳、傳票、日記帳等件為證,李瑞祥雖就「支付連一男、戴淑芳、買騏蓁、林文雄及林苑婷等人薪資共761,470元部分」不爭執,但否認其餘之支出。查:

⑴證人陳美蓉於原審證述:95年度受雇於崑山駕訓班擔任

工友,負責清潔工作,每月薪資9,000元,至同年二月底為崑山駕訓班解僱」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19頁);核與職員明細表所載款項相符(見原審卷㈠第21、22頁),堪信為真實。

⑵復查,經核對被證36日記帳(見原審卷㈠第286-418頁

)、被證16職員薪資分類帳及傳票(見原審卷㈡第13-21頁、被證1職員薪資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21-32頁),大致相符,雖職員薪資明細表未如日記帳、分類帳記載95年7月14日支出「蘭珍7月份薪資」4,530元,95年7月31日支出「晚班秀珠職薪」2,750元二筆職員薪資,然參酌日記帳為每日記載之帳目,且係於95年即已完成,尚難認崑山駕訓班於95年,即已預想將來有訟爭之用,而有虛偽記載之事,堪認日記帳之記載為真實,則依

上開日記帳、分類帳、傳票、職員薪資明細表核對結果:95年各月員工薪資支出金額如下:1月74,500元、2月71,000元、3月74,023元、4月81,500元、5月79,100元、6月75,720元、7月82,930元、8月83,320元、9月83,000元、10月83,000元、11月83,000元、12月83,000元,共計954,093元【計算式:74,500元+71,000元+74,023元+81,500元+79,100元+75,720元+82,930元+83,320元+83,000元+83,000元+83,000元+83,000元=954,093元】,崑山駕訓班上開抗辯,尚屬有據。

⒋租金支出部分:

依不爭執事項㈣⑨所示,兩造就95年度租金支出1,556,048元中之86,329元(即土地使用補償金7,734元、訂約權利金70,734元、經營權利金7,852元)有爭執。崑山駕訓班抗辯「支付予國有財產局之86,329元租金支出,為營業支出,本應由營業收入之學費支出,惟因94年12月23日時先以報考費借用墊付,於95年1月5日才由學費將上開86,329元歸還報考費之86,329元,帳目上日期為95年1月5日,故列為95年度支出」等語,業據提出租金及權利金收據為證(見原審卷㈣第200頁),經核對被證15日記帳記載「1月5日國有財產局租金支出86,329元」,及被證7報考費收入轉福利金收支明細表記載「本月收入1/5學費歸還86,329」(見原審卷㈠第75頁)等內容相符,崑山駕訓班上開所辯,亦可採信。

⒌修繕費部分:

依不爭執事項㈣②所示,兩造就95年度支出修繕費250,414元中71,620元爭執(即宏進汽車材料行部分)。崑山駕訓班固抗辯有此項費用之支出云云,並提出被證18修繕費分類帳及傳票為證(見原審卷㈠第159-160頁、原審卷㈡第60- 61頁)。且證人陳禮豐於原審雖證述「宏進汽車材料行統一發票,係交與崑山駕訓班,此部分係是瑞豐汽車商行修理,但修理車輛所需要之汽車材料,則是跟宏進汽車材料商行買,因崑山訓練班需要發票,但瑞豐汽車商行沒有使用發票,才向下游宏進汽車材料商行廠商拿發票提供給崑山駕訓班」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16正、背面);然經核對該駕訓班之2、3月日記帳及分類帳,均無此筆金額之記載(見原審卷㈠第303-326頁、原審卷㈡第57頁),則證人陳禮豐證詞,尚難佐證崑山駕訓班之上開抗辯,李瑞祥主張此部分修繕費之支出,應予扣除等語,尚屬可採。

⒍其他支出部分:

依不爭執事項㈣⑬所示,兩造爭執其他支出877,479元中之255,908元,其中無單據之支出129,490元,其項目及金額為大車拖吊費4,000元、李經理1月記帳費5,000元、臨時工人2,000元、2月記帳費5,000元、票據託收費5元、停車費20元等;有單據之支出126,418元,包括原審卷一第146頁關於「亨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所載「8,400元」、柳添富收據20,000元、及李瑞祥99年3月18日書狀第7頁之第1項800元、第2項3,100元、第3項1,100元、第4項3,200元、99年8月6日書狀第2頁第11行之第1項1,500元及第3項7,000元等。此部分經核對日記帳(見原審卷㈠第286-418頁)、其他支出分類帳(見原審卷㈡第75-145頁)結果,有單據支出部分共計49,240元(詳附表五所示),無單據支出部分為129,490元(詳如附表六所示)。二者總計178,730元。

⒎報考規費及其他支出部分:

經核對95年度報考費收入轉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75-86頁)、報考費支出傳票(見原審卷㈡第146-221頁)、報考費其他支出說明表(見原審卷㈠第193-194頁)結果,該年度報考規費及其他支出部分共計1,795,341元(詳附表七所示)。

⒏稅捐支出部分:

依不爭執事項㈣⑧所示,兩造爭執稅捐支出136,182元中之8,640元。崑山駕訓班抗辯「8,640元部分,係為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繳納燃料稅4,320元,及牌照稅4,320元」等語,觀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原審卷㈢第132頁),4652-JF自小客車於93年間即已購入,自非94年教練車貸購買之車輛,崑山駕訓班復提出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見原審卷㈡第10-11頁),益徵崑山駕訓班確有支出此筆費用,崑山駕訓班上開抗辯尚屬可信。

⒐綜上,⒉至⒏項兩造有爭執部分共計7,005,003元,加計

⒈兩造不爭執部分之3,271,900,95年度崑山駕訓班支出款項總計:10,276,903元。

綜上說明,崑山駕訓班95年度之盈餘,應以該年度之收入總

額減去支出總額,為816,210元(計算式:11,093,113元-10,276,903=816,210元)。

㈢崑山駕訓班另抗辯「應保留一部分作為次月營業費用,不應

將盈餘全部分配完畢」云云,然崑山駕訓班未分配該年度盈餘迄今已4年餘,現在已至100年度,其營運並未因此發生困難,自無準用民法第545條規定,以該盈餘預付下月營業之費用,崑山駕訓班上開所辯,尚無可採。則該年度盈餘為816,210元,依不爭執事項㈠所示,李瑞祥出資比例為13.33%,應分配之盈餘為108,801元(計算式816,210元×13.33%=108,8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李瑞祥主張「95年總共獲得之車貸分紅及分配款293,260元,其中車貸分配款為277,264元,盈餘分配款為15,996元」等語,崑山駕訓班於原審亦不爭執,則李瑞祥95年之盈餘分配,應再獲分配92,805元(計算式:應分配盈餘108,801元-已分配盈餘15,996元=92,805元)。

㈣李瑞祥於本院請求向台南市監理站函查①崑山駕訓班93年、

94年間及95、96年間,各年之小型車、大貨車及大客車之駕照報考人數、結業人數學員名冊,②向南區國稅局函查崑山駕訓班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③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調閱廖清輝、李映璇帳號戶匯款之原始資料。惟95年度外之報考人數、結業人數學員名冊,與本件無關,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從而,李瑞祥依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崑山駕訓班給付92,8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於逾78,161元及自9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李瑞祥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李瑞祥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判決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逾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為李瑞祥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李瑞祥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審就78,161元範圍及自9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應准許部分,為崑山駕訓班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崑山駕訓班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或調查,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李瑞祥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崑山駕訓班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金龍法 官 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易慧玲附表一:小車學費收入:

①人數:

(18A:概況表57人,2人退訓,共計55人)(18B:概況表46人,2人退訓,共計44人)(19A:概況表87人,共計87人)(19B:概況表67人,學號3、4無報名表,但日報表與

收費概況表記載相符,共計67人)(20A:概況表83人,學號8無報名表,但日報表與收費

概況表記載相符,共計83人)(20B:概況表71人,1人退訓,共計70人)(21A:概況表102人,3人退訓,共計99人)(21B:概況表75人,1人退訓,共計74人)(22A:概況表57人,1人退訓,共計56人)(22B:概況表42人,2人退訓,共計40人)(23A:概況表117人,1人退訓,共計116人)(23B:概況表108人,學號62、63、107無報名表,但

日報表與收費概況表記載相符,共計108人)(24A:概況表114人,共計114人)(24B:概況表44人,2人退訓,共計42人)(25A:概況表46人,1人退訓,共計45人)(25B:概況表31人,共計31人)(26A:概況表54人,1人退訓,共計53人)(26B:概況表38人,共計38人)(27A:概況表52人,1人退訓,共計51人)(27B:概況表36人,共計36人)(28A:概況表41人,5人退訓,共計36人)★被證21與被證44人數相符。

★人數總計1,345人(概況表人數-退訓人數)。

②金額:(學費+退訓學員已付款)

(18A:共計295,000元+2人6,000元)★因一人各繳

3,000元,無退款記錄(18B:共計252,000元+1人退款、1人無繳費)(19A:共計505,000元)(19B:共計391,000元)(20A:共計490,000元)(20B:共計416,000元+1人1,000元)(21A:共計594,000元+2人6,000元、1人無繳費)(21B:共計382,500元+與22A退訓學員為同一人,故

於22A交代)(22A:共計297,750元+1人200元)★因繳1,000元,

退800元(22B:共計226,300元+1人5,750元+1人500元)★因

1人無退款記錄,1人繳5,750元,退5,250元)(23A:共計686,250元+1人400元)(23B:共計639,000元)(24A:674,000元)(24B:共計249,800元+2人2,000元)(25A:共計263,000+1人500元)(25B:共計185,500元)(26A:共計290,000元+1人4,000元)★無退款記錄(26B:共計198,000元)(27A:共計270,000元+1人無繳費)(27B:共計185,000元)(28A:共計188,500元+1人1,900元+1人3,000元+1

人500元+2人無繳費★依被證21、被證44,部分退訓學員有繳費紀錄,有

學員簽章,且無退款記錄者,應加計。有退款記錄者,另經被證36(日記帳)查核後扣除。

★學費金額總計7,710,350元。

附表二:大客、貨車學費收入

1.核對依據①大車學員報名表影本(原審卷二P289-482)

2.核對結果①人數:

(22B:報名表8人)(23A:報名表5人)(23B:報名表2人)(24A:報名表20人)(24B:報名表8人)(25A:報名表10人)(25B:報名表18人)★少學號9之報名表(26A:報名表7人)(26B:報名表15人)(27A:報名表12人)(27B:報名表13人)(28A:報名表9人)(28B:報名表9人)(29A:報名表7人)(29B:報名表11人)(30A:報名表8人)(30B:報名表6人)(31A:報名表6人)(31B:報名表7人)(32A:報名表25人)★12人無繳費記錄(32B:報名表3人)(33A:報名表9人)★1人註記退訓且無繳費記錄(33B:報名表8人)(34A:報名表3人)(34B:報名表8人)

★人數總計報名表236人,扣除無繳費記錄者為223人。

②金額:

(22B:54,000元)(23A:35,000元)(23B:14,000元)(24A:138,850元)(24B:52,500元)(25A:70,000元)(25B:123,500元)(26A:42,500元)(26B:105,000元)(27A:84,000元)(27B:91,000元)(28A:63,000元)(28B:62,500元)(29A:49,000元)(29B:75,500元)(30A:56,000元)(30B:42,000元)(31A:42,000元)(31B:48,500元)(32A:59,400元)(32B:21,000元)(33A:56,000元)(33B:56,000元)(34A:19,500元)(34B:56,000元)★學費金額總計1,516,750元。

附表三:報考費收入①依被證23、24期別計算:

⑴小車(報考費+補費)

(18A:報考費66,150元、補費10,200元)(18B:報考費54,000元、補費6,150元)(19A:報考費110,700元、補費7,500元)(19B:報考費86,400元、補費7,500元)(20A:報考費70,700元、補費10,400元)(20B:報考費49,150元、補費4,300元)(21A:報考費56,650元、補費13,550元)(21B:報考費73,200元、補費15,550元)(22A:報考費59,000元、補費21,200元)(22B:報考費41,100元、補費9,750元)(23A:報考費119,200元、補費17,100元)(23B:報考費108,050元、補費19,450元)(24A:報考費112,050元、補費10,200元)(24B:報考費42,000元、補費13,900元)(25A:報考費45,000元、補費3,700元)(25B:報考費31,000元、補費8,400元)(26A:報考費53,000元、補費5,400元)(26B:報考費38,000元、補費14,700元)(27A:報考費50,000元、補費5,600元)(27B:報考費33,000元、補費1,800元)(28A:報考費35,000元、補費10,500元)★共計1,550,200元。

⑵大車(報考費+補報考費)

(22B:8人報考8,000元。3人補考2,800元,合計10,80

0元)(23A:5人報考5,000元。5人補考4,000元,合計9,000

元)(23B:2人報考2,000元。1人補考800元,合計2,800元

)(24A:20人報考20,000元)(24B:8人報考8,000元。3人補考2,400元,合計10,40

0元)(25A:10人報考10,000元。2人補考1,800元,合計11,

800元)(25B:17人報考17,000元。4人補考3,400元,合計20,

400元)★18人報名,1人未付清報考費,故記載17人。

(26A:7人報考7,000元。3人補考2400元,合計9,400

元)(26B:15人報考15,000元。2人補考1,600元,合計16,

600元)(27A:12人報考12,000元。5人補考4,000元,合計16,

000元)(27B:13人報考13,000元。6人補考5,000元,合計18,

000元)(28A:9人報考9,000元。4人補考3,200元,合計12,20

0元)(28B:9人報考9,000元。4人補考3,200元,合計12,20

0元)(29A:7人報考7,000元。3人補考2,400元,合計9,400

元)(29B:11人報考12,000元。2人補考1,800元,合計13,

800元)(30A:8人報考8,800元。4人補考3,500元,合計12,30

0元)(30B:6人報考6,600元。5人補考4,600元,合計11,20

0元)(31A:6人報考6,600元。2人補考1,800元,合計8,400

元)(31B:7人報考7,700元。2人補考1,800元,合計9,500

元)(32A:25人報考27,500元。6人補考5,400元,合計32,

900元)(32B:3人報考3,300元。7人補考6,500元,合計9,800

元)(33A:8人報考8,800元。3人補考2,700元,合計11,50

0元)(33B:8人報考8,800元。8人補考2,700元,合計16,00

0元)(34A:3人報考3,300元。)(34B:4人報考4,400元。)★少4人之收費記錄★共計312,100元。

附表四:教練薪資支出

⒈小車(18A-28A)★原審以被證2「合計」欄計算。僅記載與原審判決金額不同之部分,相符部分不另記。

①陳銘欽:(18A、8,000元、卷一P33)

(20A、25,500元、卷一P37)(23A、63,000元、卷一P42)(24A、46,000元、卷一P44)★18A、20A、24A部分原審判決記載到「車貸」

欄,23A部分原判決多計車險退費885元,故更正後總計為374,100元。【317,985+56,115(即差額之總和:500+18,000-885+38,500)=374,100】②廖大滄:無誤(310,500元)③侯沛榮:無誤(613,500元)④馮保文:(22A、16,100元、卷一P40)

★上列部分原審判決記載到「車貸」欄,更正後

總計為511,625元。【511,825-200(即差額200)=511,625】⑤周興華:無誤(311,500元)⑥孫鴻緒:無誤(292,000元)⑦林文雄:(22B、3,000元、卷一P41)

★22A加計「借薪5,000元」,故22B、8,000元應

扣除有記載之還薪5,000元,故22B應為3,000元。更正後總計為428,000元【433,000-5,000(即差額5,000)=428,000】⑧林英南:無誤(468,600元)⑨洪昆良:無誤(307,125元)⑩另崑山駕訓班稱,依21B之教練薪資轉帳傳票(被證37 卷

三P65)可知有21A之教練薪資有3,000元未計入21A教練薪資明細表(被證2卷一P39),故應加計。【日記帳即被證36卷一P354有記載】★共計3,619,950元。

⒉大車(22B-34B)★原審以被證37計算①大22B:12,000、2月6日②大車鐘點:300、2月9日③大23A:7,500、2月17日④大23B:3,000、3月2日⑤大24A:28,500、3月17日⑥大24B:12,000、3月30日⑦大25A:15,000、4月14日⑧大25B:25,500、5月4日【傳票僅記載:教薪20B、232,00

0元,惟被證2教練薪資明細有記載鐘東洲、大25B、25,500元(卷一P38),故應可採】⑨大車鐘點:1,200、5月2日⑩大車鐘點:600、5月11日⑪大26A:9,000、5月12日⑫大26B:21,000、5月25日⑬大車鐘點:1,500、6月5日⑭大車鐘點:600、6月14日⑮學員考社會組:1,500、6月7日⑯大27A:19,500、6月8日⑰大27B:19,500、6月26日⑱大28A:13,500、7月7日⑲大28B:13,500、7月20日⑳大29A:10,500、8月3日㉑大29B:16,500、8月17日㉒大30A:12,000、8月31日㉓大客車社會組:1,500、9月8日㉔大貨社會組:1,500、9月11日㉕大30B:9,000、9月15日㉖大車鐘點:300、9月26日㉗大31A:9,000、9月29日㉘大31B:10,500、10月12日㉙大車鐘點:300、10月5日㉚大貨鐘點:300、10月16日㉛大32A:36,000、10月26日㉜大貨鐘點:300、10月17日㉝補大32A:1500、10月27日㉞大車鐘點:720、10月31日㉟鐘點:300、11月8日㊱大32B:4,500、11月10日㊲大33A、社會組:12,000、1,500、11月23日㊳大33B:12,000、12月6日㊴大34A:4,500、12月21日㊵大34B:12,000、1月4日【被證57】★原審未計被證57-大34B教練薪資傳票,故應加計12,000元

,故大車教練薪資應為361,920元(349,920+12,000=361,920)附表五、其他支出有單據部分:(金額、日期其一與品名相同者

,即堪認相符)⒈大車霧燈(800)、大車雨刷(3100)、甲苯強力膠(110)、大車用特殊伸縮光圈鏡頭(3200),共計7,210元。

日記帳記載與被告所述相同,應計入。

⒉油品(5000)。金額與日期均不相符,故不計入。

⒊95年1月16日、臺南市雲林同鄉會收據-廣告贊助日曆(2750)。收據與分類帳記載相符,應計入。

⒋收據無日期者(共計11,760元)

①鐵門修理(4,520):95年1月11日日記帳及分類帳均記載為4,500,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②便當香菸(625):95年3月8日日記帳及分類帳均記載為570元,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③電腦割字(1,800):95年4月27日日記帳及分類帳均記載為1,800元,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④便當(330):95年4月12日日記帳及分類帳均記載為330元,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⑤便當(550):95年4月14日日記帳有一筆同金額品名之

支出,95年4月15日分類帳有一筆同金額之支出,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⑥電腦割字(400):95年5月2日日記帳及分類帳均記載為400元,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⑦沙、水泥等(2,260):95年6月7日日記帳及分類帳均記載為2,260元,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⑧角鋼鐵架(1353):95年12月8日日記帳及分類帳均記載為1,350元,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⒌亨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8400):95年4月19日日

記帳及分類帳均記載為8,400元,又收據與日記帳品名相符,應計入。

⒍收據(20,000):日記帳無95年4月15日之記載,分類帳

記載95年4月15日、20,000元支出,惟無品名,故不計入。

⒎瓦斯(600):日記帳無95年6月17日之記載,6月21日有

一筆同金額品名之支出,分類帳6月19日有一筆同金額之支出;且原告未指出重複計算之處,故應計入。

⒏95年9月11日、派報(6,000):日記帳9月11日雖無此記

載,惟9月8日有一筆同金額品名之支出,分類帳9月8日亦記載同金額支出,且原告未指出重複計算之處,故應計入。

⒐95年12月8日、派報(5,200):日記帳、分類帳均無記載,故不計入。

⒑95年5月、擋土牆工程(38,400):原告主張與P216⑱擋

土牆工程重複計算,且被告於答辯八狀稱有30,000元重複,同意扣除(卷三P340反面編號16)。另日記帳5月份並無有關之支出記載,分類帳記載6月12日、38,400元,惟因無品名,且日記帳6月12日亦無記載,故不計入。

⒒95年9月、橫式拉門(10,000):日記帳9月份無此記載,

95年10月12日有一筆同金額品名支出,分類帳亦有記載一筆同金額之支出,故應計入。

⒓95年9月13日、方向機油(2,520):日記帳、分類帳均有記載,故應計入。

★綜上,⒈⒊⒋⒌⒎⒏⒒⒓均計入,共計49,240元。

附表六、其他支出無單據部分

⒈95年1月23日大車拖吊費4,000元:日記帳、分類帳均有記載,故應計入。

⒉95年1月9日臨時工2人2,000元、95年2月23日阿伯工資1,500元:日記帳、分類帳均有記載,故應計入。

⒊95年3月6日開客車至嘉義1,000元、95年3月24日侯教練開

大客車至嘉義1,000元:日記帳、分類帳均有記載,故應計入。

⒋95年3月22日預借換駕照3,000元、95年4月6日代墊學照費

400元、95年5月9日借給1號及9號車牌照稅及燃料稅23,000元、95年6月1日借學照費1,000元:日記帳、分類帳均有記載,故應計入。

⒌95年4月12日整理場地工資1,500元、95年4月17日下雨天

整理水溝1,500元、95年6月1日整理訓練場一天半2,300元、95年6月6日山貓2,000元、95年6月23日整理場地1,500元、95年9月25日大車複勘整理環境3,000元、95年10月2日整地挖土2,300元、95年10月17日整地除草2天2,500元:日記帳、分類帳均有記載,故應計入。

⒍95年5月11日公司購買大發車子20,000元、95年6月5日新

光保全45,990元、95年6月19日購4922-NR(303)10,000元:日記帳、分類帳均有記載,故應計入。

★綜上共計129,490元。

附表七、報考費其他支出部分:

①依被證7計算(含規費、其他支出):

1月(296,652)、2月(145,630)、3月(132,192)、4月(90,898)、5月(318,638)、6月(134,475)、7月(115,317)、8月(189,700)、9月(86,930)、10月(109,049)、11月(100,776)、12月(75,084),共計1,795,341。

②被證20:

★與被證7相符。

③被證31:除規費外之支出金額合計為574,010元【其他支

出(486,192元)、考驗餐費(7,970元)、提繳退休金(30,888元)、學員退費(10,600元)、印花稅(38,360元)】。

★與被證7、被證20相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