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丁○○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丁○○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