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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重劃土地分配事件,業據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在案,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5,998元,應徵裁判費23,32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26